(2016)浙0382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建丰与黄顺尧、黄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丰,黄顺尧,黄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497号原告:陈建丰。委托代理人: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顺尧。委托代理人: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丰与被告黄顺尧、黄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建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