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督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瓜沥汪卫杰瓷砖经营部、陈天云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萧山瓜沥汪卫杰瓷砖经营部,陈天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496号申请人:杭州萧山瓜沥汪卫杰瓷砖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外湖村人民路58号。经营者汪卫杰,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来建,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天云,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杭州萧山瓜沥汪卫杰瓷砖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陈天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5日发出(2016)浙0109民督49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天云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天云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并已提供初步证据。被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天内提出有效异议,本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作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可以转入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本院(2016)浙0109民督49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 判 员 金晓璐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