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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大渡口支行与万州区华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秀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华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林科玉,王秀兰,唐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1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67720Q。负责郑寒冰,该支行行长。被告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钟峰村。法定代表人林科玉。被告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11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民。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办事处百安新村18号楼门面。法定代表人林科玉。被告林科玉,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秀兰,女,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辉,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被告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华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林科玉、王秀兰、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以其与被告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依法申请撤回对上述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对被告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华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林科玉、王秀兰、唐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727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应减半收取诉讼费,退还原告24863.50元,由原告负担24863.50元。代理审判员  廖光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