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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郑时建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时建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21号罪犯郑时建,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郑时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于2015年1月26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鱼洞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15日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日18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时建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时建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