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梁忠诚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忠诚,无职业。2011年12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翼,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4)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忠诚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忠诚及其辩护人王翼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2015年3月16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5年6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7月25日申请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案情复杂,2015年10月20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1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案情复杂,2016年5月18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梁忠诚以代理众联黄金及其附属子公司的黄金、外汇实盘交易操作有固定的高额利润收益为诱饵,多次与被害人李某乙在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76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2楼商谈,起草委托协议书条款,并签订《委托协议书》,以履行小额委托协议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诱骗李某乙继续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追加投资金额,先后多次骗取李某乙委托其炒黄金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56万元。其中,被告人梁忠诚投入黄金、外汇投资���计6.5万美元,以利息名义支付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0万元,以被告人梁忠诚投资的锅加锅加盟店的经营权折抵投资款人民币60万元。2014年3月4日,被告人梁忠诚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印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梁忠诚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但其能主动投案,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梁忠诚定罪处罚。被告人梁忠诚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还给李某乙95万元,其投资黄金金额为14.5万美元。辩护人王翼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其认为被告人梁忠诚有8万美元投资到吴某的账户用于炒黄金,加上被告人梁忠诚自己炒黄金用了6.5���元,共计14.5万美元,梁忠诚支付给李某乙的利润是97万元,这些款项均应从诈骗数额中扣减。被告人梁忠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梁忠诚以代理众联黄金及其附属子公司的黄金、外汇实盘交易操作有固定的高额利润收益为诱饵,多次与被害人李某乙在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76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2楼商谈,起草委托协议书条款,并签订《委托协议书》,以履行小额委托协议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诱骗李某乙继续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追加投资金额,被害人李某乙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梁忠诚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5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梁忠诚收到李某乙的资金后,投入6.19万美元到其在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的账户中进行黄金交易,投入8万美元到吴���在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的账户中进行黄金交易;被告人梁忠诚以利润等名义支付给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2万元;后被告人梁忠诚以锅加锅加盟店的经营权折抵李某乙的投资款人民币60万元,其中李某乙出资人民币45.2万元,被告人梁忠诚出资人民币14.8万元,用以取得锅加锅加盟店的经营权。2014年3月4日,被告人梁忠诚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其交代了诈骗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梁忠诚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9日,被害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蔡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3月3日,公安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梁忠诚,通知其协助调查。被告人���忠诚到公安机关,在接受询问时,其主动交代骗取李某乙钱款的事实。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09年4月,经朋友介绍我认识梁忠诚。两次见面交流后,我报着试试的心情和梁忠诚签订了三个月的理财协议,即2009年5月至7月底每月利润按8%给付,每月4万元,协议确认乙方先需确保我的资金安全。2009年4月21日,我打入梁忠诚银行账户50万元。第1份协议履行过程中,梁忠诚为了获得我更多信任,以骗取更多的后续资金,2009年6月中旬请我吃饭,并说,最近黄金行情趋势很好,希望我合同满期后,不要抽回本金50万,再投资90万元。他说,按每月利润10%付给我。他还说:他父亲是个成功人士,在中央电视台工作,是个负责人,这多年来对他的家族亲朋好友都有很多经济上的资助。他本人在这几年在做黄金投资的这个平台上也赚到了非常可观的收入。前不久���送了朋友1辆40万元的轿车,给他女朋友买了房子,自己也交了预付款5万元准备购车。考虑到他介绍的这些情况,5至6月他都按协议约定付给我利润,我信了他,我原本想抽回资金的想法也被迷惑。我同意与他再次合作,签订了第二份理财协议,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09年10月底。2009年6月21日和6月26日,我打入梁忠诚账户30万元和60万元,明确了我投资总额从2009年8月1日起为140万元,利润为10%,即每月14万元。2009年8月、9月,梁忠诚按时付给我利润28万元。10月没有给利润我,其编造的理由是,近期生意很好,10月的利润14万元作为投资的本金,纳入我的账号,并动员我又投入46万元,加上本月利润14万元,总计增加本金60万元,连同前面的140万元,从2009年11月份起本金总额变成200万元,利润每月20万元。11月17日,梁忠诚将20万元打入我的账号,再次坚定了我对梁忠诚信任的信心,消除了内心里的疑虑。2009年11月底,梁忠诚约我去西北湖新世界12楼工作室,他说想在2010年春节后拓展他的新工作计划,想开一个绿茵阁西餐店,边经营黄金平台,边经营西餐店,可以双保险,万无一失。他和朋友正在物色场地筹措金费,希望我能帮他一把,让他尽快将绿茵阁开起来,圆他一个事业的梦想。我很担心,要求梁忠诚打开电脑黄金平台账户,看看我的资金状况。我看到帐上还有200多万。我问他为什么不是我的账户名,他没有明确回答,只说,要我绝对放心,我是大户,单独账户,都是他亲自操作的,前几天不注意,反了一单,稍微亏了一点,但没有关系,一个礼拜他就可以做回来。我心存疑虑,但想到他不会拿着这么巨额的钱去开玩笑,且看他筹措绿茵阁的心情也很迫切,在梁忠诚的反复要求下,我于2009年12月1日分别打入梁忠诚建行50万,中���20万,合计70万加上本月利润30万也计入了再投资款,我的投金本金从200万元变成了300万元。至此,我直接打入梁忠诚的帐号现金为:50万元、90万元、46万元、70万元,共计256万元。10月利润14万元、12月利润30万元,共计44万元,上述两项总计本金300万元,梁忠诚写了收据。从这时起,梁忠诚以物色西餐场地,考察等理由拖欠我2010年元月至2月的利润款60万元,我多次催促,他于2010年2月13日打入我账号7万元。为了防止梁忠诚继续拖欠和长期骗取我巨额钱款,2010年3月1日,我要求梁忠诚和我补签了协议,该协议写明我的全部投金总额300万元,理财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利润10%不变。为了确保梁忠诚的西餐店启动运作,资金周转,在梁忠诚的再三要求下,这10个月的利润款分两次付给我,第一次付给利润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前,同时付给2010年元月至2月的利润欠付款40万,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并连同这回利润,还本金300万元。强调了乙方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任何亏损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协议签订后,我时常过问梁忠诚操办的绿茵阁进展情况。2010年4月28日,梁忠诚打电话给我说,十万火急,他已经接手了一个锅加锅火锅店,转让费60万元,一切手续都办好了,只等硚口工商办一个资质审查手续,急需找我借30万元用15天做个假象给工商看,就可以马上开张,并还钱我。我很不情愿,但想到只是挂在工商局15天办理审查手续,就给他打了30万元。一个月后,梁忠诚开张了,没有还钱我的意向,我不断追问,他每次搪塞我说,30万元还在硚口工商局审查之中。我多次催促中,他都说银行查账。后梁忠诚答应将刚转过来,尚未办理过户的锅加锅火锅店,以60万元抵押给我。当我接管锅加锅,购买好所有材料施工队进场后,才知道火锅店还没有真正转让给梁忠诚,梁忠诚还差火锅店原来老板的转让尾款约20万,其中包括部分货物款。后经三方协商,最后达成口头共识,由梁忠诚向原来的老板付清所有的转让尾款及其它货款后,直接将该锅加锅火锅店转让给我,并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与梁忠诚无关,为此梁忠诚除了付清了货款5万元外,无钱支付转让尾款15.2万元。又要求我为他垫付15.2万元的尾款,并于2010年8月7日写有垫付15.2万元的字据。梁忠诚以转让锅加锅火锅店的名义共计骗取我的45.2万元。6月中旬,我要我侄儿去梁忠诚那里查看平台账户,确认我的资金安全状况。侄儿回来告诉我说梁忠诚给他看了交易平台,还有将近300万元,很安全,我才放心。后我感到不安,约梁忠诚要求见他的母亲,梁忠诚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让我见,之后梁忠诚说我的300万元都亏了。我问他,前几天��侄儿告诉我说我的资金都还很安全的,怎么突然没有了。梁忠诚说,当时知道我要查看,他做了一个虚假平台账户给我侄儿看。我问他这么多钱你怎么做得没有了,他说认识我之前他已经做亏了,为了赶本,正好认识了我,就利用高回报,一次次地套取我的资金,直到骗取我的本金达到300万元时,他自己也不知道最后是什么结果和下场。我发现钱要不回来时,梁忠诚在京汉大道一个喝茶的地方把我和一个瘦瘦的年轻人约在一起谈,说钱借给他了。梁忠诚让我找这个年轻人要,我说不认识他,也不是我把钱借给他的,还是找梁忠诚要。约2010年3月,梁忠诚打电话我说急需用钱,我借给他2万元现金,2011年我找他父母要求还钱时,他父母把这2万元现金还给我了,我开具了收条。梁忠诚支付我的利润是银行转账的分别如下:2009年5月10日支付4万元;2009年6月10日支付4万元;2009年7月10日支付7万元;2009年8月10日支付14万元;2009年9月10日支付14万元;2009年11月17日支付20万元;2010年12月13日支付7万元,合计70万元。梁忠诚和他母亲对我说,他给女朋友“红玲”买了风华园的房子。我不清楚梁忠诚骗取我的资金用到什么地方。梁忠诚后来告诉我,他借了几十万给他的一个同伙,利用高额回报,利滚利的方式,以虚设黄金假平台账户一次次骗取我的钱款和信任。几年来,梁忠诚从未兑现他的还钱承诺,我报案前,梁忠诚发短信我,对不起,我没有钱还你,让你承受了很大的损失,将来不管你通过什么方式,我都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一切都随你的便。我就报了警。3、证人方某的证言:2009年五一期间,我表哥梁忠诚称他公司是做投资的,主要做黄金、外汇实盘交易,让我投资给他。梁忠诚还说如有亏损由他负责,回报的利息是每月10%,可以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到期后保证本金全额退还。我于2009年5月10日,与梁忠诚签订了“委托协议书”,我投资3.5万元,他负责代理黄金、外汇实盘交易操作,每月向我支付利润3800元,期限是三个月。梁忠诚支付了3800元利润。7月10日,我与梁忠诚又签订了投资7万元的协议,利润是每月7700元,期限6个月。梁忠诚每月按期向我支付利润7700元,至2010年1月。3月10日,我与梁忠诚签了投资9万元的协议,利润每月9500元,期限是六个月。协议签订后,梁忠诚4月份付给我利润9500元。4月底,梁忠诚接手硚口崇仁路的锅加锅经营,他说资金周转不过来,就再也没有给我付利润。我共收到梁忠诚支付给的利润5.38万元。梁忠诚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接手硚口崇仁路的锅加锅经营,开始经营时,我在帮忙。2010年5月1日正式开张经营,梁忠诚一个人负���经营。6月底,别人催要转让的尾款十几万元,如果不付清尾款就要收回店,听说是梁忠诚要李某乙拿钱付的。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09年,经苏某介绍认识梁忠诚。后梁忠诚以每月支付高额利润回报帮助其投资黄金为诱饵,诱使其投资。其与梁忠诚签了3次委托书,共给梁忠诚15万元本金。开始,梁忠诚按期给我利润,2010年3月19日,梁忠诚给我支付利润后就再也没有给我支付利润了。协议到期本金也没有退还。我找梁忠诚要钱,他说都亏光了,没有钱退,后来就找不到梁忠诚了。我不知道梁忠诚是否在做代理众联黄金及其附属子公司的黄金、外汇实盘交易操作的业务。他曾经给我看过他在公司的电脑上黄金、外汇交易平台的1个账户,当时该账户中有5、6万美金。不知道这个账户是谁的,也不知道他给我看的平台账户是真还是假。我委托给梁忠诚炒黄金��钱是否进入众联黄金及其附属子公司的黄金,外汇交易账户,我不知道。2010年,梁忠诚逃跑后,我找梁忠诚的妈妈要回本金12.1万元。5、证人吴某的证言:我与梁忠诚是初中同学。2009年12月10日,梁忠诚从他的中国银行账户转存47200元人民币到我的银行账户(卡号:45×××44)中,这是梁忠诚让我帮他购汇的钱,我帮他购美元后给他了。当时梁忠诚用美元在英国艾福瑞的MT4平台做黄金、外汇交易,因每人一年的购汇有限额,他的额度不够,找我帮忙购汇。47200元人民币换购了7000美元。当时,我、梁忠诚、武峰在新世界国贸大厦12楼的众联黄金公司工作,我们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英国艾福瑞的MT4平台开户做黄金、外汇交易。2009年,我们在英国艾福瑞的MT4平台做黄金、外汇交易是跟期货性质类似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的波动,买卖交易。在公司凭身份证开户,通��银行账户换购成美金汇到英国平台商账户上。我们在英国艾福瑞的MT4平台做黄金、外汇交易都亏了,我亏了约3000美金。他们亏了多少我不清楚。我听梁忠诚说过李某乙委托他炒黄金的事。英国艾福瑞的MT4平台上,用我的证件开的账号是A/CNO:706904账户上的8万美元是梁忠诚转的。此账户是梁忠诚用我的证件办理的开户手续,他将自己的资金转入该账户,由他一个人负责操作,赚钱、亏损由他承担,此账户的密码由他设定、保管,我不知道密码。该账户以我的证件开户时,说好仅供他一人使用,我打不开此账户操作,使用不了此账户的资金。我没有向此账户转入过资金。2014年12月下旬,梁忠诚的律师找到我,要我帮他把该账户的资料从平台调出来。我发邮件要平台提供1份给他的律师。从单子上看是爆仓了,全部亏了。6、证人洪某的证言:2009年7月26日,梁忠诚为与我分手,给我15万元。2009年10月21日,梁忠诚为了还钱,存入我卡中9万元。2010年3月29日,梁忠诚给我买了1辆红色波罗轿车,梁忠诚付款89602元,我付款1万元,车主是我。我在丰华园小区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与梁忠诚无关。2010年5月,梁忠诚向我借了10万元,未归还。7、委托协议书1份证实,李某乙与梁忠诚签订协议,内容为:李某乙委托梁忠诚代理众联黄金及其附属公司的黄金、外汇实盘交易操作。委托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定10个月。李某乙将300万元委托给梁忠诚,以梁忠诚的名义存入众联黄金及其附属子公司的黄金外汇交易账号。2010年7月31日前向李某乙支付利润22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前向李某乙支付利润180万元。协议期满,梁忠诚于2010年12月31日将本金退还李某乙。出现任何亏损均由梁忠诚承担。8、银行��户交易明细、交易流水、转账凭条、存款回单、取款回单等证实:梁忠诚分多次收到李某乙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56万元。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李某乙向梁忠诚转账后的资金流向。2009年5月10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4万元。2009年6月10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4万元。2009年7月10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7万元。2009年8月10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14万元。2009年9月10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14万元。2009年11月17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20万元。2010年1月18日,梁忠诚2次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0年3月22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5万元。2010年3月25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15万元。9、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梁忠诚进行黄金交易操作的��户入金61900美元,截止2009年12月1日,该账户亏损61887.33美元,余额12.67美元。10、湖北众联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缪某生。11、收据证实,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梁忠诚出具收据1份,内容为收到李某乙投资款300万,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共付57万利润,2010年2月10日支付30万。被告人梁忠诚出具收据1份,内容为2009年8月1日,梁忠诚收到李某乙人民币1400000元,作为黄金投资款项,协议期满全额归还。12、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忠诚出具证明1份,内容为2010年8月7日,武汉瑞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硚口锅加锅店)转让费尾款152000元,由李某乙替梁忠诚垫付,梁忠诚于2011年8月1日前归还。13、吴某银行账户交易凭证证实,2009年12月,吴某的466990101880488147账号收到梁忠诚547200元,并兑换成美元。14、机动车发票1份证实,2010年3月29日,洪某购买价值人民币99602元的波罗轿车1辆。15、经济适用房定购协议1份及购买合同证实,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洪某预订并购买了丰华园的经济适用房1套,价值人民币165272.64元。16、借条证实,梁忠诚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2010年5月11日借洪某人民币10万元,定于2010年5月31日前归还。17、被告人梁忠诚的供述:约2009年4月,我通过李某乙的侄儿子李某甲认识了他。一天,李某甲、李某乙到我公司聊天时,我向李某乙介绍我是众联黄金做黄金、外汇买卖的操盘手,现在黄金行情很好,如有资金委托给我代理炒黄金,每个月可以有8%的固定利润收益,并能保证本金的安全,李某乙很有兴趣。后李某乙到我公司及家中多次商谈。我们于2009年4月底签署协议约定,由李某乙投入人民币50万元作为本���,期限从2009年5月1日至7月31日,让我帮其进行黄金买卖。约定利润为每月本金的8%,即每月付给其人民币4万元的利润。如出现亏损,由我负责赔偿,赔偿包括本金及利润。我不能保证每月利润及李某乙本金不会出现亏损,因为李某乙表现出很大的兴趣,我为了拉到他的这笔资金,就空口保证其投入的资金不会出现亏损。如出现亏损我实际上无力赔偿。2009年5月1日起,我开始帮李某乙用他投入的50万元本金进行黄金买卖。头三个月,我每月都按时支付了李某乙利润4万元,共计12万元。2009年7月底,协议快到期,李某乙提出加投资,我表示可以。2009年8月,李某乙又追加90万元投资款。我们重新签署协议,约定从2009年8月1日开始,李某乙投资本金为140万元,利润为每月10%,即14万元,期限从200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10月底,李某乙又提出追加投资,我同意了。11月又���加了46万元本金,加上10月份的利润14万元,共计60万元,于11月份重新签署协议,约定本金200万元,每月利润仍然是1O%,即20万元。期限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12月,李某乙又要求追加投资,并于2009年12月1日分2次转账给我70万元,重新签署协议,约定本金为先前签署的200万元,加上这次追加的70万元,并算上新签署的12月份利润30万元,共计本金300万元,每月利润10%,即30万元,期限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这份新签署的协议约定的利润已于l2月份提前支付,并计入本金。我一直是用李某乙的本金直接支付他的利润,大部分钱被我消费完了,因此到2010年1月后就再也没有能力给李某乙支付利润和退还本金。李某乙共投资了256万元本金委托我炒黄金。还用44万元利润充本金,两项加起来共计300万元。这些资金我没有都用于炒黄金,其中有部分直接用于���付李某乙和其他人的利润,大部分被我取现消费了,只有小部分用于炒黄金。我共付给李某乙利润约1OO余万元。2009年4月21日,李某乙转给我的第一笔人民币50万元没有进行黄金交易,除了5月份从李某乙的本金中支取4万元付给他利润外,其余的46万元我都取款用了。签第二份委托协议书追加投资的90万元,我借了21万元给当时公司的合伙人武峰,给了我女朋友洪某15万元(用于偿还洪岭购房时的欠款),借了4.72万元给我的同学吴某,付了吴某的利润2.3万元,付了李某乙7月份的利润4万元,我用273840元以我母亲的名义购汇4万美元,这4万美元转到了众联黄金的平台用于炒黄金了,其余的钱都被我取现消费了。李某乙2009年10月21日追加投资汇入我账户的46万元付了方某2个月的利润1.54万元,付了李某甲2个月的利润1.76万元,付了苏某2个月的利润9600元及退了他2万元的投资,给了我女朋友洪某9万元,其余的钱被我取现消费了。李某乙2009年12月1日追加投资汇入我账户的这70万元是分别汇入我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账户中,其中汇入建设银行的50万,我转到我中国银行的账户中,后将50万元转账到我同学吴某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借给他办理中国银行的VIP卡),汇入我中国银行的20万元,转帐47200元给我的同学吴某,余下的我全部分多次取现消费了。支付方某、李某甲、苏某等人利润是因为他们和李某乙一样,也和我签订了“委托协议书”,投资给我,委托我炒黄金。方某共投资9万元,李某甲共投资15万元,苏某投资了几万元。我从2009年年初开始进入黄金交易这个行业,在“众联黄金”工作。所谓黄金交易就是将客户的资金购汇成美元,再将上述资金投入MT4平台(黄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这份工作我做到2010年年初就没有做了。2009年2、3月,我用身份证在平台中开户,汇入我自己的账户中共计10.5万美元炒黄金,我转了4万美元出来,实际用6.5万美元炒黄金。给吴某的共计547200元,要他帮忙换购了8万美金,转到我炒黄金的平台账户中了。至2010年2月,我投资共约14万美金,都亏了,没钱做了,就没有做了。从开始炒黄金,我就没赚钱,赚的钱根本不可能达到每月10%以上,炒黄金一直都在亏损。刚开始是由于我与洪某谈朋友要用钱,2008年,洪某购买了1套房子找人借钱,要我帮忙还,还要装修。后来要买车,我平时生活也要钱,谈朋友消费较大,为了使李某乙他们相信,开始都是按协议上的承诺每月按时支付利润。我也想通过炒黄金赚一笔钱,因此开始时承诺每月8%的利润诱使李某乙签订协议,给钱委托我炒黄金,后每次协议到期,由于炒黄金一直亏损,我根本无钱退还本金,就将利润提��到10%,诱骗李某乙等人继续签订协议,追加投资。2010年5月,我准备开1个锅加锅加盟店,需要60万元资金,我自己支付了14.8万元,找李某乙借了30万元,另外李某乙还帮我支付了15.2万元的尾款,我给李某乙打了45.2万元的借条。这个加盟店作价60万元抵李某乙在黄金交易中的亏损。这笔45万元的借款没有归还李某乙。后来还了2万元。2010年3月,我用从李某乙处骗来的钱还为洪某买了1辆红色的大众波罗小汽车,是刷我的建设银行卡交的车款余款近9万元。辩护人提交了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吴某在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账户明细证实,2009年12月16日至30日该账户中有8万美元用于黄金交易操作,共亏损65655美元。2、银行转账凭条证实,2010年3月25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15万元;2010年1月18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人民币5万元;2009年8月10日,梁忠诚转账给李某乙人民币14万元。3、收条证实,2010年8月7日,李某乙出具的收到梁忠诚退还投资款60万元收条1张;2010年5月23日,李某乙出具的收到梁忠诚还本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收条1张。综合以上证据分析:一、关于本案定性问题被告人梁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黄金、外汇交易能够获得高额利润的事实,以支付固定的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委托协议书,骗取其钱财,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二、关于本案数额认定1、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王翼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交易流水、转账凭条、存款回单、取款回单,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及被告人梁忠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忠诚在案发前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万元,该款应从被告人梁忠诚的诈骗数额中扣除。2、公诉机关提交的李某乙陈述及辩护人提交的李某乙收条1份证实,李某乙于2010年5月23日,收到梁忠诚还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李某乙称该款是被告人梁忠诚除该案以外的借款,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款是梁忠诚还的其它借款。而被告人梁忠诚在庭审中辩称该款是与归还的与本案有关联的款项,因此该款应认定为被告人梁忠诚案发前归还的本案款项。3、公诉机关提交的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梁忠诚收到被害人李某乙的资金后,投入6.19万美元到其在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的账户中进行黄金交易,该行为是被告人梁忠诚为了获取被害人李某乙信任的手段,该款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4、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吴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梁忠诚的供述及辩护人王翼提交的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忠诚收到被害人李某乙的资金后投入8万美元到吴某在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的账户中进行黄金交易,该行为是被告人梁忠诚对赃款的自行处置,该款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5、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方某的证言、被告人梁忠诚的供述及辩护人王翼提交的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60万元收条证实,被告人梁忠诚支付了人民币14.8万元,向李某乙借取了人民币45.2万元,取得锅加锅加盟店的经营权,后其以锅加锅加盟店的经营权折抵李某乙的投资款人民币60万元。在该折抵手续中,被告人梁忠诚仅出资人民币14.8万元,因此只能认定被告人梁忠诚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李某乙的投资款人民币14.8万元。综上,扣除被告人��忠诚案发前以支付利息等名义还给被害人李某乙的人民币102万元,及被告人梁忠诚以锅加锅股权折抵被害人李某乙的投资款人民币14.8万元,被告人梁忠诚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39.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忠诚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忠诚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忠诚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翼辩称被告人梁忠诚有自首情节,其案发前以利润等形式向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王翼辩称被告人梁忠诚以自己的名义和以其同学吴某的名义进行黄金交易的资金,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忠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李胜强。被告人梁忠诚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万二千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人民陪审员 胡益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