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善海与宋大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善海,宋大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436号原告:徐善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大徐,居民。原告徐善海与被告宋大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徐善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善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善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善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