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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付宗星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大郑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宗星,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大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275号原告付宗星,农民。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大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立街道大郑村。负责人殷寿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志娟,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宗星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大郑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付宗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付宗星负担。审判员  高德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丽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