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郑谋禄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谋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1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谋禄,男,汉族,1960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建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刚,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毕启民,区长。负责人王雪清,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刘栓,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谋禄因诉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驿城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行初字第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谋禄的委托代理人郭建炜、刘晓刚,被上诉人驿城区政府的负责人王雪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栓、匡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郑谋禄1998年在驿城区橡林街道办事处塘坊社区蒋楼村民组购买土地后在此建房居住,2012年12月对所建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月24日对使用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6月15日驿城区政府决定对橡林街道办事处塘坊社区蒋楼村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驿政征(2015)4号房屋征收决定,郑谋禄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5年11月橡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橡林街道办事处蒋楼村拆迁改造中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11月23日郑谋禄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郑谋禄的房屋在蒋楼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征收范围内。从郑谋禄提供的视频资料及照片、报纸,可以看出郑谋禄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也相互印证驿城区橡林街道办事处参与实施强制拆除郑谋禄房屋的行为。橡林街道办事处是驿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郑谋禄将驿城区政府列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二)驿城区政府未提供强制拆除郑谋禄房屋的相关依据,驿城区政府强制拆除郑谋禄的房屋没有依据,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郑谋禄要求确认驿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三)郑谋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因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该区域城市规划已发生变化,恢复房屋原状与城市规划不一致,对郑谋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予支持。但驿城区政府应对郑谋禄因房屋被拆除而造成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驿城区政府强制拆除郑谋禄房屋的行为违法;二、驳回郑谋禄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郑谋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被上诉人非法强拆自己的房屋后,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一审法院既然已经确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就应当支持上诉人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非法强拆行为已��造成上诉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灭失,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毋庸置疑的。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对拆除的上诉人房屋恢复原状。被上诉人驿城区政府答辩称:1、上诉人违规购置农村宅基地,建房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房屋在蒋楼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蒋楼城中村改造项目2008年经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准,2015年驿城区政府对该项目作出了征收决定并公告,期间驻马店市规划局依据《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对蒋楼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作出了具体的城市建设规划。上诉人违规建房不符合城市规划,其要求恢复原状没有依据且与征收决定、城市规划相违背,不应得到支持;3、蒋楼城中村改造项目共涉及238户,已经签订搬迁补偿协议222户,且房屋已拆除,只剩下上诉人等16户,该行为损害了蒋楼村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也给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上诉人的房屋位于蒋楼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其房屋被驿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橡林街道办事处参与实施拆除,应由驿城区政府承担该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驿城区政府未提供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法律依据,其强制拆除行为也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程序规定进行,驿城区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二)蒋楼城中村改造项目自2015年启动搬迁工作并陆续对房屋进行了拆除,截止本院二审期间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已基本拆除完毕,200余户中仅有16户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且该地块城市规划已变更,将在原址建设回迁安置房屋。在原址恢复上诉人房屋将导致蒋楼城中村改造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影响驻马店市关于该区域整体规划的实现,使其余已签订搬迁协议的被征收人无法实现原地回迁,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一审驳回上诉人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可就驿城区政府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向驿城区政府提出赔偿请求,或另行提起赔偿诉讼。综上,上诉人郑谋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郑谋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继 红代理审判员 段 励 刚代理审判员 王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瑞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