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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太湖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圣运化工���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太湖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330号之一原告:无锡市太湖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林场秦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25007765X3。法定代表人:刘嘉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镇小河���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567183416。法定代表人:马居民,男。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122民初53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款项194000元。现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与查封财产相等数额现金担保,应解除对被告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款项194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款项194000元的冻结(239004009683)。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