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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汇通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汇通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汇通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镇臣星北路。法定代表人迟劲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芮铭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汇通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洪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汇通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汇通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汇通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邓成彪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