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7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海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763-1号移交执行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钟海明,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贵州省长汀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736.52元,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钟海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钟海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