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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与日照沪莲贸易有限公司、李明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日照沪莲贸易有限公司,李明亮,左秀峰,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被执行人:日照沪莲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明亮。被执行人:左秀峰。被执行人: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日德信证经字第4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736679元及利息,公证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莲国用(2013)第18**号土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沪莲贸易有限公司、李明亮、左秀峰、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李宗刚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