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与龚福友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龚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龚福友,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龚福友负担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龚福友名下的银行账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账户上无可扣划的存款余额,其名下亦无房产及车辆信息。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龚福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凤明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