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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9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佘克信、龙华云计生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佘克信,龙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9执64号申请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称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路。法定代表人肖明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佘克信,男。被执行人龙华云,女,系被执行人佘克信之妻。申请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佘克信、龙华云计生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佘克信、龙华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佘克信、龙华云在银行无存款,无固定经济来源。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佘克信、龙华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佘克信、龙华云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决[2015]X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志坚审 判 员  朱继红审 判 员  雷承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佩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