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7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苏堂泽与符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堂泽,符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136号原告:苏堂泽,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杨村乡刘庄村枣林***号。被告:符佰军,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天中村藉义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慧,余姚市姚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堂泽与被告符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苏堂泽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堂泽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堂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宋金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