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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9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钱永程与孙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程,孙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9民初260号原告钱永程,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正镶白旗地税局职工,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告孙河,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委托代理人刘东,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程诉被告孙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永程于2016年8月23日,以愿意与被告孙河自行和解为由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永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程撤回对被告孙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为33.75元,由原告钱永程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朝  鲁  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阿拉腾松布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