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1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史慧与重庆诚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慧,重庆诚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471号原告:史慧,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被告:重庆诚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罗智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慧诉被告重庆诚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慧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慧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慧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