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1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115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郭芝松,临桂县宛田瑶族自治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本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郑远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