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根平,程新华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平,程新华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11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根平,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新华,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根平、程新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根平、程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根平、程新华来到江北区金沙水岸嘉陵江江边,由马根平使用电瓶、升压器、电舀子等工具实施捕捞,由程新华提桶装鱼,共同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捕捞工具及渔获物被扣押。经清点称重,渔获物共计重1.6公斤。被告人马根平、程新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根平、程新华自愿出资放养鱼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根平、程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捉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称重照片、放生照片;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北报、情况说明;被告人马根平、程新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根平、程新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根平、程新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放养鱼苗以恢复被破坏的水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根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程新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供犯罪所用的蓄电瓶、升压器、电舀等工具予以没收。四、对违法所得的渔获物1.6公斤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