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古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被告古田县鹤塘镇祥丰供电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鹤塘镇祥丰供电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民初703号原告:古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古田县人民政府大院办公楼*层。法定代表人:陈信燮,职务:局长。被告:古田县鹤塘镇祥丰供电所。住所地:古田县鹤塘镇棋坪洋。法定代表人:郑德强,职务:所长原告古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被告古田县鹤塘镇祥丰供电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古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2753元,减半收取11376.5元,由原告古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张巧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