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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恢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与郭应生、黄群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郭应生,黄群鹤,周顺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恢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被执行人郭应生。被执行人黄群鹤。被执行人周顺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应生、黄群鹤、周顺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应生、黄群鹤、周顺意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