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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2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身份证号码×××23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8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梁满开,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梁满开均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恒安巷发现其女朋友与被害人林某间存在暧昧关系,遂驾驶面包车撞向站在荷香路F1汽车维修中心正门前的林某,致使其胸腰椎体骨折。经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法庭上,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严伟强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悔罪表现好,且已积极筹钱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尽己所能赔偿被害人;2、被告人何某无法满足受害人提出的一次性赔偿要求从而不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要是由于被告人身患××、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极其困难等客观原因所造成的;3、被告人何某身患××,符合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请法院依法对其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2016年7月8日、8月9日,被告人何某先后向被害人林某赔偿医药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2、被告人何某患有××3级(高危组)、××,曾在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和广东省武警医院住院治疗;3、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林某于2016年8月9日达成了赔偿协议书,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30000元,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送货单、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赔偿款收据,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出院证明、出院记录、体检报告,悔过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之前自己开车撞伤被害人林某的犯罪行为,该情节应依法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书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何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悔罪表现好且已积极筹钱先期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足,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张国政审判员 张恩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