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申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申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19号罪犯郭申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申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3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郭申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二年,并提交了罪犯郭申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郭申勇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申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8.4分。因违规被扣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郭申勇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能履行财产刑,且有违规扣分,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申勇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