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洪茂与吕新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茂,吕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谢洪茂,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吕新明,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谢洪茂与被执行人吕新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新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洪茂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新明偿还不当得利纠纷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吕新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新明开设在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桥信用社账号为11×××01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