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行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潘石等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石,段卫东,段卫军,刘广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925号起诉人潘石,男,1964年5月2日出生。起诉人段卫东,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起诉人段卫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起诉人刘广哲,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四起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梅喜,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8月19日,起诉人潘石、段卫东、段卫军、刘广哲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起诉人诉称,2016年7月24日,其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国资委举报和提出“请求履行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调查处理中石化胜利油田人为搁置《实施方案》,私设“老鼠仓”侵占改制资产,私分资产收益等违法行为,并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回复申请人的申请”,向国资委发送《请求查出中石化胜利油田人为搁置《实施方案》私设“老鼠仓”侵占改制资产私分资产收益的申请书》。2016年7月25日,国资委签收起诉人的邮件。2016年8月10日,国资委按照信访事件登记转交起诉人的请求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申请书。起诉人认为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以及推进指导国企改革等主要职责。起诉人请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但是,国资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以信访答复处理,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国资委以信访答复起诉人申请事项的行为违法;二、请求判令国资委立即履行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调查处理中石化胜利油田人为搁置《实施方案》,私设“老鼠仓”侵占改制资产私分资产收益等违法行为,并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回复申请人;三、诉讼费由国资委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起诉人通过书信的形式,向国资委举报中石化胜利油田人为搁置《实施方案》,私设“老鼠仓”侵占改制资产,私分资产收益等违法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国资委履行信访答复职责和监管职责,属于针对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潘石、段卫东、段卫军、刘广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审 判 员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