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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蔡忠与被告张珏、江殷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张珏,江殷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434号原告蔡忠。被告张珏。被告江殷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方,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忠与被告张珏、江殷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二次手术尚未实际发生,且进行伤残鉴定时机的尚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