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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陆振光行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421执17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振光与被执行人梁修竹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修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梁修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