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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石明诉被告陶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石明,陶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金 石 明 诉 被 告 陶 永 彬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710号原告:金石明。被告:陶永彬。本院审理的原告金石明诉被告陶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石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宝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