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石明诉被告陶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石明,陶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金 石 明 诉 被 告 陶 永 彬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710号原告:金石明。被告:陶永彬。本院审理的原告金石明诉被告陶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石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宝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