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临泽县农商银行与被告李兴武、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武,陈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405号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某某。组织机构代码证某某。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中,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兴武。被告:陈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虎。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武、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