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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庆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元,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元。被执行人:刘杰。申请执行人陈庆元与被执行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杰及其丈夫陈迎春(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02140053)名下的银行存款866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