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霍敏军与杨伟、李艳红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敏军,杨伟,李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910号申请执行人霍敏军,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杨伟,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艳红,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霍敏军与杨伟、李艳红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934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