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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饭馆,尹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781号原告某饭馆。经营者翟某某,男。被告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饭馆与被告尹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饭馆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饭馆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饭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饭馆负担。审 判 长  刘占新人民陪审员  马 龙人民陪审员  孟冬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岱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