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饭馆,尹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781号原告某饭馆。经营者翟某某,男。被告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饭馆与被告尹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饭馆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饭馆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饭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饭馆负担。审 判 长 刘占新人民陪审员 马 龙人民陪审员 孟冬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岱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