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欣怡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冯斌、朱金帝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欣怡管业有限公司,冯斌,朱金帝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543号原告:嵊州市欣怡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仙岩镇西鲍村。组织机构代码:68667438-3。法定代表人:鲍娟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江,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斌,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朱金帝,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飞军,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嵊州市欣怡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斌、朱金帝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嵊州市欣怡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欣怡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欣怡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嵊州市欣怡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君审 判 员 叶 江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哲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