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萍水、陈志星、马智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萍水,陈志星,马智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483号原告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53183484J。法定代表人白孟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栋、喻濛(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萍水,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志星,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智铭,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萍水、陈志星、马智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