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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玉凯、罗静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玉凯,罗静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180号原告: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一川,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举,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凯,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罗静森,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玉凯、罗静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玉凯、罗静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聚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