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玉凯、罗静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玉凯,罗静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180号原告: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一川,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举,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凯,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罗静森,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玉凯、罗静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玉凯、罗静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聚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