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卢培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11050号原告:裘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黄峻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的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培珍,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沿东村六组9号。委托代理人:杨海华(系卢培珍丈夫),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盛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裘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裘格公司)与被告卢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卢培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裁定驳回卢培珍的管辖异议申请。现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的平,被告卢培珍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华、盛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裘格公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84,112元(币种,下同);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的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6日,被告卢培珍因购买房产向原告申请700,000元无息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年,还款方式为被告每月工资中向原告偿还。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700,000元借款。被告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间共计向原告偿还了115,888元,尚余584,112元至今未归还。2015年10月11日,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经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5210号裁决已于2015年7月29日解除。在仲裁过程中,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并每月扣除工资4,700元冲抵借款,但之后拒绝继续偿还借款,反而于2016年1月25日提起仲裁申请的过程中否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要求原告返还已扣工资偿还借款的115,888元。仲裁部门未采纳被告的申请。因此,被告的行为足以说明其不再履行《借款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被告卢培珍辩称:对于《借款合同》以及未归还的借款584,112元没有异议。原告擅自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导致被告长期无法找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无法还款,故本案不符合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适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6日,裘格公司(合同甲方,贷款人)与被告卢培珍(合同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为了改善员工的生活质量,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经董事会决议,对一些为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愿意长期为企业服务的员工给予无息贷款供员工购房。同时承诺该房产不得无故私下出售,如果隐瞒公司出售将视为违约,自动离职并归还借款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条约定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柒拾万元整;第四条约定借款期限为拾年,从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第六条约定还款方式为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在每月工资中扣还借款(该处空白);第七条约定权利义务,1.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果提前离职,或者乙方因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提前归还剩余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因违反合同的约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贰万元,同时因违约承担的借款利息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合同还就借款资金的划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以及争议的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2012年10月29日,裘格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卢培珍建设银行账户汇款700,000元。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8月31日,裘格公司从卢培珍每月工资中扣除4,700元,共计115,888元,作为冲抵借款。2015年7月29日,裘格公司以被告卢培珍违纪为由作出对卢培珍开除处理。同年8月21日,卢培珍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卢培珍在2015年9月9日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明确“其确实向裘格公司借款700,000元,也存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4,700元冲抵房屋借款”之事实。2016年1月25日,卢培珍再次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裘格公司于2012年10月向其发放一次性奖金700,000元,该费用为加班费、年终奖的补偿;裘格公司于2014年之后每月克扣工资,故申请仲裁,要求裘格公司支付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15,888元。该委员会查明:……,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5210号裁决书业已生效,该案中,双方确认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700,000元用于购买房产,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扣除借款4,700元用于冲抵借款合同。……。2016年3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申请人仲裁申请,本会不予支持。2015年11月,裘格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卢培珍归还借款。该案【(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448号】在审理过程中,裘格公司于同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由原告递交的《借款合同》、汇款凭证、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5210号裁决书、仲裁庭审理笔录、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752号裁决书,被告递交的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448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并经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也按约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双方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已经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还款方式的约定,每月从被告工资中扣取一定金额作为归还借款,被告在实际履行中并无异议,且在诉讼中也确认该还款金额,本院可认定被告未归还借款的金额为584,112元。由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到期,因此,原告是否可提前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是本案处理的主要争议。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每月从被告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还款,已经不能实现;双方因劳动合同争议后,被告不仅不按月归还借款,而且提起仲裁申请,对原告出借700,000元以及每月扣取工资冲抵借款的事实也明确否认,要求原告返还每月工资扣款,其行为表明其既不承认双方间借贷关系,也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因此,本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被告在履行借款合同中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双方间《借款合同》之诉讼请求,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认定被告构成违约的前提下,被告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解除合同之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余额584,112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和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结合《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违约金之主张,予以支持,并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裘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培珍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卢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裘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借款584,112元;三、被告卢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裘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借款584,112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35%标准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卢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裘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48.41元,由被告卢培珍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克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