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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婉岳与王书青、王书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婉岳,王书青,王书成,裴哪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王婉岳。被执行人王书青。被执行人王书成。被执行人裴哪哪。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婉岳与被执行人王书青、王书成、裴哪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4)郑黄证民字第173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书青、王书成、裴哪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婉岳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郑黄证民字第1739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婉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19元已由被执行人王书青、王书成、裴哪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739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