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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七金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七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628号罪犯吴七金,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七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各被告人退出赃款,返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20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3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七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七金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七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