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6584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6584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琦,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汤国柱,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超,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