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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943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