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兴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兴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745号罪犯胡兴君,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会大塘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兴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胡兴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兴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该犯户籍所在地宾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兴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兴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