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特64号申请人黄某。法定代理人张桂芝(黄某的祖母),女,汉族,1946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法定代理人黄现朱(黄某的祖父),男,汉族,1946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黄某要求宣告刘俊霞(刘俊霞,女,汉族,1978年3月8日生,住兰考县许河乡黄集村一组。身份证号:)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刘俊霞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黄自起涛于2007年12月8日死亡。2004年,刘俊霞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无人知道其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俊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俊霞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俊霞于2004年离家出走失踪,至今已满二年。虽经其亲属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作为刘俊霞的儿子,现申请宣告刘俊霞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俊霞为失踪人。二、指定张桂芝、黄现朱为失踪人刘俊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代乔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鑫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