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林晶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林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代表人苏树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晶晶,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晶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376-1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晶晶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6号楼902号房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晶晶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6号楼902号房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全军审 判 员 袁小辉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玥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