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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爱美与胡伟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爱美,胡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55号申请人:朱爱美,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青田县。被申请人:胡伟红,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人朱爱美与被申请人胡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爱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伟红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伟红所有的房屋产权,权证号码: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