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潼关县人民法院与朱红卫贩卖毒品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92号被执行人:朱红卫,女,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关于被执行人朱红卫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5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所判处的附加刑,即朱红卫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红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朱红卫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现本院已依法将2000元罚金款项上缴国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关于罚金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判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寇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