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华。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法定代表人:刘玄,职务总经理。张振华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汉劳人仲裁字(2016)第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张振华人民币44000元。权利人张振华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执行过程中,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振华人民币5724.78元,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其他动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资产处置尚需时间,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裁字(2016)第18号仲裁裁决书未执行部分的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