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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丁秀卿、祝仁利、高喜玲、于长茹、隋成、于堡滟与张学民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卿,祝仁利,高喜玲,于长茹,隋成,于堡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执2号申请执行人丁秀卿,女,193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松县东岗镇。申请执行人祝仁利,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松县东岗镇。申请执行人高喜玲,女,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松县东岗镇。申请执行人于长茹,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松县东岗镇。申请执行人隋成,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松县东岗镇。申请执行人于堡滟,女,200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松县东岗镇。委托代理人于长茹,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松县东岗镇。被执行人张学民,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藉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2016年5月10日,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审理,作出(2016)吉76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羁押于松江河森林看守所。丁秀卿、祝仁利、高喜玲、于长茹、隋成、于堡滟与张学民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16)吉76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判决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学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丁秀卿、祝仁利、高喜玲、于长茹、隋成、于堡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学民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学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张学民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学民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以本次执行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学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秀卿、祝仁利、高喜玲、于长茹、隋成、于堡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16)吉76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赔偿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东华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洪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