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茂与张东辽、张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张东辽,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茂,女,1960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辽,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茂与被执行人张东辽、张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王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702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