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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茂与张东辽、张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张东辽,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茂,女,1960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辽,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茂与被执行人张东辽、张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王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702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