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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瑞学、任桂兰与被执行人王新春,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学,任桂兰,王新春,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052-1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学申请执行人任桂兰被执行人王新春被执行人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学,任桂兰与被执行人王新春,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