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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保令2号申请人:黄某,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陈某甲,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黄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黄某称:黄某与陈某甲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陈某甲多次对黄某实施暴力,并恐吓、威胁黄某及其家人,严重威胁黄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故请求禁止陈某甲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陈某甲骚扰、跟踪、接触黄某及女儿陈某乙、女婿何某甲、外孙何某乙。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甲对申请人黄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陈某甲骚扰、跟踪、接触黄某及其女儿陈某甲乙、女婿何某甲、外孙何某乙。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陈某甲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芯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 蓉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自: